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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的饶平特大伪造货币案辩护实录
来源:余贯水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14
浏览量:1052

潮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的饶平特大伪造货币案辩护实录

供稿:余炳荣律师

【案情简介】

潮州警方捣毁饶平制假团伙 收缴假币6千多万

    中广网广州4月7日消息(记者傅晓勤 周羽 潮州台记者陈爱侬)记者近日从潮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获悉,经过专案人员多方侦查,克服各种困难,近期在饶平成功捣毁一个特大印制假币团伙,缴获假币6793.8万元。

潮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吕晓毅向记者介绍时说,“去年8月下旬,潮州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要在饶平县黄冈镇进行制假活动。举报线索引起了市公安局领导重视,并指派经侦支队和有关部门抽调精干民警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在饶平县公安局的配合下,经过十多天的精心经营,果然摸到在饶平县黄冈镇霞东村有一个印制假币窝点的线索。这宗制假币的团伙比较狡猾,反侦察能力很强,将生产厂房设在乡村深入的路段,并在附近设有多个哨点。”

在对该团伙作了深入侦查后,警方摸清制假团伙的人员构成和活动规律。民警暗访发现,印制假币团伙主要成员吴×L、刘×G均来自汕尾陆丰,他们通过嫌疑人张×C在饶平县黄冈镇霞东村租借了一间废旧民房作为印制假币窝点,该窝点比较隐蔽,周围民房都是破旧老房,没什么人居住,而该团伙在通往制假窝点的路段设有多个哨点,一旦有人靠近,制假人员将闻风而逃。侦查民警连续摸查,还发现张×城就是制假窝点所在村的村民,对当地情况十分熟悉,这也给侦查过程带来一定难度。

在掌握了确凿证据后,警方决定收网。去年9月6日凌晨4时50分,市局抽调有关警种和饶平县公安局100多名警力兵分两路,随着现场指挥员一声令下,一路在附近预伏的民警立即从四面八方直捣位于饶平县黄冈镇霞东村的印制假币窝点,当场将4名正在印制假币的犯罪嫌疑人抓获;与此同时,另一路行动民警也迅速出击,直奔饶平县某宾馆将另外两名陆丰籍的嫌疑人抓获。就这样,行动民警不费一枪一弹就彻底端掉了这个特大假币印制团伙。

现场清点,当场缴获印制假币机械2台套、晒版机及平压压痕切纸机各1台套、原材料白版纸一批、半成品假人民币面额约6793.8万元。后来,慑于法律威严,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张×Q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目前7名涉案人员已被逮捕,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破获这宗制假案有两点成功之处,首先是抓捕时机把握得较准,选择假币未流入社会、暂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就将其彻底捣毁,其次是一网打尽,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吕晓毅表示说,案件成功告破也得到省公安厅何广平副厅长的通报表扬,省厅经侦局也专门发来贺电。

【公诉指控】

潮州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10年7月,被告人刘×G、吴×L密谋合伙印刷假人民币,约定由刘×G出资15万元,用于购买印制假人民币的纸张、胶片及支付其他一些费用,吴×L负责印制假人民币的场地。之后,吴×L通过被告人黄×X(占1成股份)联系被告人张×C、张×Q,由他们提供印刷假人民币的地位及设备、油墨、工人等,占4成股份制;刘×G、吴×L负责提供印制假人民币的纸张、胶片,占5成股份。黄×X招来工人江某和黄某。2010年8月26日,各被告人根据分工材料齐备后开始印刷假人民币,至公安机关查获时,现场缴获2005年版、面额100元的半成品假人民币68262000元,以及印刷假币机械设备、原辅材料一批。

【辩护实录】

本案因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引起多家媒体的关注,潮州电视台、南方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国广播网、人民网等多家媒体均有报道。2011年4月1日,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等7被告人伪造货币罪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5月6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的家属及群众近百名旁听本案庭审。

余炳荣律师担任第5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开庭前两次到潮州市看守所听取张×Q的辩解意见,并核对各被告人口供,发现张×C、张×Q虽然提供印刷假币的场地和设备、材料,且各占2成股份,但由于销售假币是由两名陆丰籍被告人单方掌控的,两张均不掌控假币的销售,对于本次伪造假币的预期非法收入也不知情,实际能分到多少钱,是由陆丰籍被告人说了算,这2成股份不具有实际意义;并且两张均不掌握印刷假币的专用材料和专门技术,也不掌控销售门路,虽为主犯,但对印刷假币不起关键性作用。据此,在法庭调查时,余炳荣律师着重指出证据所反映的各被告人在印刷假币过程的实际作用大小问题,并在法庭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时作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并且提出本案尚在印刷假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刘×G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吴×L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黄×X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张×C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张×Q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江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以上不足三千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中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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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贯水
  • 执业律所:
    广东百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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